一、服务对象
全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群众,以及未成年人、妇女、企事业职工(包括权益遭受侵害的农民工)、请求援助的弱势群体)。
二、服务内容
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为困难群众提供代拟法律文书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三、援助案件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8、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法律事项。
9、犯罪嫌疑人在侦察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的,或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或者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14、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其它确需援助的法律事项。
四、法律援助的程序
1、对于来访、来电话咨询的,当即解答。
2、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1)申请。由申请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案件的基本证据材料。(2)审查。由接待、值班人员初审,对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当日报批,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当面说明,解释。(3)指派。对经报批决定援助的案件,协助援助机构落实承办机构人员。(4)检查督促。对指派的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接受受援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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