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和实施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
2、负责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城乡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设与指导,组织协调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实施;积极指导、吸纳社会资金办医。
3、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监督管理,推进“两个文明”建设。
4、负责组织对流行病、传染病、地方病、非传染慢性病和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依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全市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妇幼保健等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组织协调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6、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订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保险工作;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助做好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8、负责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工作的有关业务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医院健康教育工作。
9、研究制订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及成果鉴定和推广,促进学术交流;加强医学教育,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10、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11、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做好市离休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12、负责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务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组织开展各种文明创建活动。
13、指导全市卫生基本建设,负责卫生事业财务管理和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强化财务审计监督,做好卫生统计工作。
14、抓好本系统人事管理、人员奖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等项工作。
15、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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