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全市气象行业管理:
(1)对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业务技术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协调行业内的协作与交流;
(3)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负责全市气象行业标准化工作;
(4)协助局办公室、财务管理机构做好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
(5)协调开展气象探测资料汇交、交换、共享管理;
(6)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和预报。
2、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发布的监督管理;对气象信息规范传播的监督管理。
3、督促检查全市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和探测环境、设施的保护工作。
4、对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与信道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6、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资料的使用进行监督。
7、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气象计量器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全市气象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组织气象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申报和贯彻执行。
9、贯彻执行国家涉外气象活动的管理规定。
10、对气象有偿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11、协调和组织对气象信息传播、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标准化、气象资料的使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气象服务、气象行业管理等方面的气象行政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12、参与相关气象行政执法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13、协助局办公室做好气象行业发展规划、计划编制工作。
14、协助法制管理岗、防灾减灾岗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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